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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規(guī)則

綠色清潔服務認證規(guī)則

來源: 中認國際    時間: 2025-10-27

文件編號:CTS-ZRIC1907-2024

版本號:A/2




1.適用范圍

1.1為規(guī)范綠色清潔服務認證活動的實施,保證綠色清潔服務認證的規(guī)范性和有效性,深圳中認國際認證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認國際、ZRIC或本機構)特制定本規(guī)則。

1.2本規(guī)則適用于綠色清潔服務認證活動,規(guī)定了組織獲得和保持綠色清潔服務認證的程序和要求,本規(guī)范適用于民用與商業(yè)清潔、市政環(huán)境清潔、工業(yè)清洗與凈化領域的組織開展綠色清潔服務活動。

本規(guī)范適用于認證機構實施綠色清潔服務認證活動,也適用于綠色清潔服務單位規(guī)范其服務活動,以及組織的相關方(如行業(yè)協(xié)會)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1.3本規(guī)則制定的目標使所有相關方相信綠色清潔服務認證滿足規(guī)定及公正性的要求。

1.3.1認證的利益相關方包括(但不限于):

(1)認證機構的客戶;

(2)獲證客戶的顧客;

(3)政府部門;

(4)非政府組織;

(5)消費者和其他公眾。

1.3.2公正性

1.3.2.1 公正,并被認為公正,是認證機構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認證的必要條件。重要的是所有內部和外部人員都意識到公正性的必要性。

1.3.2.2  客戶支付的認證費用是認證機構的收入來源,也是對公正性的潛在威脅,這一點得到公認。

1.3.2.3  認證機構根據其所獲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觀證據做出決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影響,對于獲得和保持信任是必不可少的。

1.3.2.4  對公正性的威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自身利益:此類威脅源于個人或機構依其自身利益行事。在認證中,財務方面

的自身利益是一種對公正性的威脅;

(2)自我評審:此類威脅源于個人或機構評審自己所做的工作。認證機構對由其進

行管理體系咨詢的客戶實施管理體系審核屬于此類威脅;

(3)熟識(或信任):此類威脅源于個人或機構對另外一人過于熟悉或信賴,而不去

尋找審核證據;

(4)脅迫:此類威脅源于個人或機構察覺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強迫,如威脅用他人取

而代之或向主管告發(fā)。

2 認證依據用技術規(guī)范、技術規(guī)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

1)T/CASME 008-2020 綠色清潔服務規(guī)范

2)CTS-ZRICSC1907.1-2024《綠色清潔服務認證技術規(guī)范》

3 認證模式

3.1 適用的服務認證模式

3.1.1  GB/T 27207-2020 合格評定 服務認證模式選擇與應用導則

3.1.2 應針對綠色清潔服務及其服務管理的特征, ZRIC應選擇適用于其服務特性測評和管理要求審核活動的服務認證模式:

a) 公開的服務特性檢驗,即模式A;

b) 神秘顧客(暗訪)的服務特性檢驗,即模式B;

c) 公開的服務特性檢測,即模式C;

d) 神秘顧客(暗訪)的服務特性檢測,即模式D;

e) 顧客調查(功能感知),即模式E;

f) 服務能力確認或驗證,即模式G;

g) 服務設計審核,即模式H;

h) 服務管理審核,即模式I。

3.1.3 綠色清潔服務認證方案中應給出適用的服務認證模式。

3.2 服務認證模式選用及其組合

3.2.1 ZRIC 應根據綠色清潔服務的過程和能力,以及認證周期及其不同認證階段,給出認證模式。

3.2.2 針對綠色清潔服務的認證模式, ZRIC 應按照下列規(guī)則進行選用和組合:

a) 初次認證:模式A+ 模式B+ 模式E+ 模式H+ 模式I;

b) 再認證:模式 A+ 模式B+ 模式E+ 模式H+ 模式I;

c) 保持認證(監(jiān)督評價):模式A+ 模式I, 或模式A+ 模式I+ 模式B/ 模式E/ 模式 H。

4 領域劃分

依據GB/T 7635.2-2002《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 第2部分 不可運輸產品》標準,綠色清潔服務屬于不可運輸產品中代碼為94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wèi)生及其他環(huán)境保護服務的主要內容見下表:

服務認證領域代碼

技術領域名稱

GB/T7635.2-2002分類對照

SC19

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wèi)生及其他環(huán)境保護服務

94污水和垃圾處置、公共衛(wèi)生及其他環(huán)境保護服務

941污水處理服務

942 垃圾處置服務

943 公共衛(wèi)生及類似服務

949 其他未另歸類的環(huán)境保護服務

5 認證實施程序

綠色清潔服務認證過程包括以下環(huán)節(jié):

1)認證申請;

2)認證申請評審;

3)審查策劃:

4)服務管理評價;

5)服務特性評價:

6)評價報告;

7)復核;

8)認證決定;

9)監(jiān)督審核;

10)再認證。

5.1認證申請

5.1.1申請綠色清潔服務認證的組織(簡稱:申請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證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獲得所需的行政許可或資質(適用時);

3)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機構要求,并確保其服務始終符合相關標準、認證規(guī)則要求。

5.1.2申請組織應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客戶及客戶有效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等;

(2)客戶的服務流程管理文件和服務標準與技術規(guī)范;

(3)服務流程圖;

(4)其他第三方認證證書復印件(如有時)。

5.2認證申請評審

5.2.1申請評審人員對申請組織提交的《認證申請書》及相關申請資料進行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以確定:

(1)申請資料齊全;

(2)申請組織從事的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3)申請組織為達到綠色清潔服務認證的目標而建立了文件化的過程和程序;

(4)機構具有相應的認證能力并有充分的資源實施認證活動;

(5)國家對相應行業(yè)的管理要求;

6)申請的認證范圍、申請方的運作場所、完成審核/審查需要的時間和任何其他影響認證活動的因素;

7)本機構根據受審核/審查方的規(guī)模、特性、業(yè)務復雜程度、認證要求,以及綠色清潔服務覆蓋的范圍等因素核算并確定審核/審查人日,以確保審核/審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8)初次受理時滿足上述要求的申請組織,本機構確認“通過受理申請”并在受理后簽訂《認證合同書》;

(9)不滿足上述條件的申請組織,機構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組織拒絕的原因。根據上述評審,機構確定審核/審查組及進行認證決定需要具備的能力。

5.2.2簽訂認證合同

在實施認證審核之前,本機構將與認證申請組織訂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認證服務合同,以明確相關方的責任。

5.3審查策劃

5.3.1總則

本機構將根據與申請組織的約定,對認證審查各個環(huán)節(jié)做出安排,形成認證審查方案。

5.3.2審查時間的確定

本機構根據申請組織的服務規(guī)模,確定評價所需的時間,以確保審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附錄B規(guī)定了對不同服務規(guī)模的組織實施服務評價所需的時間。

調整評價時間時,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組織服務的復雜程度;

2)組織管理體系成熟度:

3)外包職能或過程;

4)客戶為認證所作的準備;

5)審查組對客戶管理體系的了解程度;

6)審核方法和技術的應用。

5.3.3多場所

若認證范圍覆蓋多個服務場所(即:中心辦公室+多個服務場所),則每次審查均應覆蓋中心辦公室,并按以下原則對服務場所進行抽樣:

1)若服務場所信息擬在認證證書中顯示:x代表擬納入認證證書服務場所數,初次認證的服務場所抽樣量為√×,監(jiān)督評價的抽樣量為0.6√×,再認證的抽樣量為0.8√x。

2)若為臨時場所,則一般不在認證證書中列示,此時,每次審查(含初次認證、監(jiān)督或再認證)至少抽樣1個服務場所。

5.3.4審查組

本機構根據審查任務,確定審查組成員,并指定審查組長。審查組中應包含具備服務認證注冊資格的審查員,且應包含具備本項目專業(yè)能力的人員。當審查組內缺少具備本項目專業(yè)能力的審查員時,可由技術專家提供技術支持。

5.4服務管理評價

5.4.1總則

服務管理評價的目的是確認申請組織對服務的管理是否滿足認證依據所規(guī)定的服務管理要求。服務管理評價由審查組的管理評價小組實施,包括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價,文件審查通常在現場評價之前實施,也可結合現場評價同時實施。服務管理現場評價通常在中心辦公室進行,適用時可覆蓋服務現場。

5.4.2評價計劃

審查組應為每次服務管理評價制定評價計劃,并應在現場評價前將評價計劃提交至受評價方。若受評價方對評價計劃有不同意見且有充分理由,審查組長應對計劃進行調整,必要時對審查組進行調整。

5.4.3評價內容

服務管理評價應覆蓋認證依據所規(guī)定的服務管理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 管理職責

2) 合規(guī)性與相關要求

3) 管理體系要求

4) 生態(tài)環(huán)保設計

5) 裝備

6) 監(jiān)視、測量和分析

7) 服務反饋

8) 服務監(jiān)督

9) 投訴處理

10)主動改進

5.4.4評價實施

5.4.4.1審查組根據本機構規(guī)定的流程和評價計劃,實施現場評價活動。

5.4.4.2現場評價的過程主要包括:

1)首次會議的召開;

2)各審查小組按照任務分工收集和驗證信息:

3)評價發(fā)現的形成和記錄;

4)審查組內的溝通;

5)審查組與受審查方的溝通;

6)末次會議的召開。

5.4.4.3審查組通過對服務提供者管理制度、管理記錄的審查,確定服務管理要求的符合程度,并形成評價得分。若在服務管理評價中存在不適用的評分項,則審查組可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相應評分項不納入總分計算。

5.5服務特性評價

5.5.1總則

服務特性評價的目的是通過對綠色清潔服務的檢驗,評價服務是否滿認證依據有關服務特性的要求。服務特性評價通常安排在服務現場進行,由服務評價小組通過公開和(或)暗訪的方式進行檢驗。

5.5.2評價計劃

審查組根據抽樣計劃,制定服務特性評價計劃,并由本機構指定人員確認(考慮到服務特性評價可能涉及暗訪活動,因此服務特性評價計劃無需提交受審核方確認)。服務特性評價計劃可作為服務管理評價的一部分,或與服務管理評價計劃分開編制。

5.5.3評價內容

服務特性評價覆蓋認證依據所規(guī)定的服務特性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 綠色清潔服務方案

2) 清潔藥劑和物資要求

3) 綠色清潔作業(yè)

4) 健康安全管理

5) 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

5.5.4評價實施

審查組通過公開或暗訪的方式,體驗或檢驗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并根據綠色清潔服務要求評價工具,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得分。若在服務特性評價中存在不適用的評分項,則審查組可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相應評分項不納入總分計算。

5.5.4.1公開的服務特性檢驗

1)公開的服務特性檢驗是指針對服務特性所進行的數據收集、綜合測算與分析的過程,其目的是證實顧客服務“真實瞬間 ”的符合性;

2) ZRIC 與申請組織根據綠色清潔服務要求評價工具,按規(guī)定的要求和方法對抽取的樣本進行測評,以獲取包括顧客服務、服務管理和服務支撐能力等相關的信息,形成評價得分;

5.5.4.2 神秘顧客(暗訪)的服務特性檢驗(必要時)

1)神秘顧客(暗訪)的服務特性檢驗是指具有資格和能力的人員, 以顧客身份在服務組織不知情的情況下體驗特定服務,或是通過觀察服務組織對其顧客服務的情況,對服務特性測評的一種方式。

2)在現場審查時,審查組為證實顧客服務“真實瞬間 ”達到服務特性測評標準的程度,在必要時實施對申請人的暗訪,以獲取其服務的真實情況。

注:“必要時 ”示例:

① 在公開進行現場審查中,對抽取證據的真實性產生懷疑;

② 在相關方多次投訴中,涉及到與以往服務特性測評達標程度的重大偏差。

3)暗訪的范圍、人員選擇、過程要求及其審查按照審查方案及服務認證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審查組應根據受審查組織服務活動的特點來選擇暗訪的時機,暗訪的實施不應誘使受審查組織產生負面的表現。

審查組采用抽樣的方法,通過交談、調閱文件與記錄、 查看服務提供現場、暗訪等方式, 收集證據,確定受審查組織提供服務質量和管理符合認證指標的程度,出具評價結果,包括等級。如發(fā)現組織存在違反審查依據的情況,審查組將發(fā)現問題反饋給受審查組織,以利于其不斷提高服務績效。

5.6評價報告

審查組長應根據服務管理評價和服務特性評價的結果,形成服務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或引用下列內容:

1)組織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人;

2)認證模式和評價方法;

3)評價目的、依據、范圍;

4)審查組成員及任何與審查組同行的人員:

5)評價實施日期和地點;

6)評價發(fā)現、對評價證據的引用以及評價結論;

7)審查組作出的是否通過服務管理評價的推薦意見;

8)適用時,后續(xù)評價關注事項和聲明。

5.7復核

5.7.1中認國際(ZRIC)應指派至少一人復核與評價相關的所有信息和結果。復核應由未參與評價過程的人員進行。

5.7.2除非復核和認證決定由相同的人一并做出,否則應將基于復核的認證決定的建議形成文件。

5.8認證決定

5.8.1 ZRIC 應對其認證決定負責并保留認證決定權。

5.8.2 ZRIC 應指派至少一人根據評價、復核以及其他相關的所有信息做出認證決定。認證決定應由未參與評價過程的一個人或一組人(如委員會)完成。

5.8.3針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組織,ZRIC 將頒發(fā)相應認證級別的認證證書:

序號

管理要求審核

服務特性測評

級評定

1

管理成熟度四級

95分以上(含95分)

☆☆☆☆☆5

2

管理成熟度三級

90分至95分(不含95分)

☆☆☆☆4

3

管理成熟度二級

80分至90分(不含90分)

☆☆☆3

4

管理成熟度一級

60分至80分(不含80分)

達標

當評價得分低于60分時,為認證不通過,不授予認證證書。

5.8.4針對認證結論為頒發(fā)認證證書的項目,本機構將按照信息通報的相關要求,向國家認監(jiān)委進行通報。針對不通過認證決定的項目,本機構將向受審查方發(fā)放《不予注冊通知書》,以說明認證不予通過的理由。

5.9監(jiān)督審核

5.9.1本機構將每年對獲得服務認證的組織實施例行監(jiān)督,包括服務管理評價和服務要求評價,以確保獲證組織及其提供的服務持續(xù)滿足服務要求和相關認證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

5.9.2自頒發(fā)認證證書開始,例行監(jiān)督審查時間間隔通常不超過12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實施例行監(jiān)督的,本機構將根據具體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延長監(jiān)督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2)暫停認證;

3)采取其他替代的評價方式

5.9.3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本機構將增加例行監(jiān)督的頻次,或實施非例行監(jiān)督:

1)獲證組織或服務發(fā)生重大的變更;

2)獲證組織受到嚴重的投訴、處罰或媒體負面曝光:

3)獲證服務存在嚴重問題,或發(fā)生與獲證服務有關的嚴重事故;

4)其他信息反映存在重大認證風險的情況。

5.10再認證

5.10.1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 3 個月,對于提出需要繼續(xù)使用認證證書的證書獲證組織,應對其實施并完成再認證活動。再認證程序與初次認證相同,再認證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服務體系范圍內的全過程全要素審查、任何變更、認證證書及標志的使用、以往不符合項的驗證、服務體系運行所取得的績效。

5.10.2在對客戶的日常監(jiān)督中,發(fā)現客戶的出現嚴重影響服務體系運作的重大變更時,或對客戶的投訴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客戶不再滿足認證要求時,將安排特殊審查或與客戶商定提前安排再認證審查。

6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

6.1認證證書

6.1.1中認國際(ZRIC)應給客戶提供正式的認證文件,明確表達或能夠辨識以下信息:

a)中認國際(ZRIC)的名稱和地址;

b)獲證日期(該日期不應早于完成認證決定的日期);

c)客戶名稱和地址;

d)認證范圍;

注:當用于認證的標準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引用了其他標準或規(guī)范性文件時,那些被引用的文件不必包括在正式的認證文件中。

e)認證有效期或終止日期(如果認證具有有效期時);

f)認證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6.1.2正式的認證文件應包括中認國際(ZRIC)指定的負責人的簽名或其他授權簽署。

注:在中認國際(ZRIC)備案的負責簽署認證文件的人員的姓名和職位,是一種除簽名之外的“授權簽署”的例子。

6.1.3正式的認證文件應僅在下列事項完成之后或同時頒發(fā):

a)批準或擴大認證范圍的決定已經做出;

b)認證要求得到滿足;

c)認證協(xié)議已經完成和(或)簽署。

6.1.4 認證證書的使用要求

1)認證證書并不是 ZRIC 對獲證組織的服務確實滿足規(guī)定要求的擔保,也不是對獲證組織的服務已經由 ZRIC 進行評定證實其適宜性的聲明。認證證書并不意味著服務合格,亦不能免除獲證組織對其服務承擔的法律責任。

2)獲證組織可以在公開出版物、文件、宣傳品、網頁等載體上展示認證證書,展示的證書應清晰可辨。

3)當獲證組織的名稱、地址、或認證要求發(fā)生變化時,應向 ZRIC 提出申請換發(fā)認證證書。當認證范圍發(fā)生變化時,ZRIC 將通過審核程序重新頒發(fā)或重新簽發(fā)認證證書附件,并及時公布。

4)獲證組織展示的認證證書應在證書有效期內。

5)獲證組織在認證證書被暫停時,不得繼續(xù)宣傳其具備認證資格。

6)獲證組織被撤銷(含注銷)認證證書后,應立即交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7)獲證組織不得以誤導性方式使用認證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6.2認證標志

獲取ZRIC認證組織對認證標志的引用和使用:

6.2.1 ZRIC 擁有ZRIC認證標識的所有權;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和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按照本規(guī)定以及相關要求的規(guī)定使用 ZRIC 證標識或聲明認證狀態(tài)。

6.2.2獲證組織可以在服務認證證書覆蓋的領域和業(yè)務范圍內相關的場合有條件使用獲證組織標志。

6.2.3獲證組織在使用獲證組織標志時不可使公眾誤認為 ZRIC 對獲證組織的特定的服務進行了認證。

6.2.4獲證組織不得將獲證組織標志使用在與被認證領域和業(yè)務范圍無關的各類業(yè)務及各類宣傳媒體上進行誤導宣傳。

6.2.5獲證組織在使用獲證組織標志時只能使用與 ZRIC 所提供色調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標志。

6.2.6獲證組織在使用獲證組織標志時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字跡必須清晰,標志必須完整,也不得將其變形使用。

6.2.7在認證資格被暫?;虺蜂N(含注銷)時,不得繼續(xù)宣傳其具備認證資格,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認證資格的廣告材料。

6.2.8在認證范圍被縮小時,修改所有的廣告材料。

6.2.9在使用認證資格時,不得使本機構和(或)認證制度聲譽受損,失去公眾信任。

7認證證書狀態(tài)管理規(guī)定、要求

7.1 認證證書的保持

7.1.1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

(1)獲證組織的法律地位、資質持續(xù)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認證范圍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資質規(guī)定的范圍內;

(2)獲證組織的服務認證持續(xù)符合要求;

(3)獲證組織持續(xù)遵守認證有關的規(guī)定,包括變更的規(guī)定;

(4)獲證組織服務覆蓋區(qū)域的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

(5)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持續(xù)滿足適用的最新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如發(fā)生不滿足時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

(6)獲證組織于獲證期間在認證范圍內未發(fā)生重大事故;

(7)獲證組織在獲證期間未發(fā)生誤用認證證書,如有發(fā)生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并將誤用產生的影響降至最少程度;

(8)獲證組織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和關切能及時有效地處理;

(9)管理評審、內審的時間間隔不超過 12 個月;

(10)按時接受監(jiān)督審核;

(11)獲證組織能按照 ZRIC 要求向 ZRIC 通報服務和重要過程變更等信息;

(12)獲證組織履行與 ZRIC 簽署認證合同中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并按照認證合同規(guī)定繳納認證費用。

7.1.2 保持認證資格的程序

(1)滿足 7.1.1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監(jiān)督審核后經 ZRIC 審核組長確認后,認為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能持續(xù)滿足保持認證資格的條件,同意保持認證資格;

(2)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如有認證要求變更,獲證組織接受認證要求變更,并經 ZRIC 驗證在認證范圍內管理體系滿足變更的要求。

7.2 擴大認證范圍

7.2.1 擴大認證范圍的條件

(1)獲證組織保持認證資格有效。

(2)國家或地方或行業(yè)有要求時,獲證組織在擴大認證范圍內具有規(guī)定的資質;

(3)獲證組織申請擴大認證范圍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資質規(guī)定的范圍內;

(4)獲證組織的服務認證覆蓋申請擴大的認證范圍;

(5)國家或地方或行業(yè)有要求時,獲證組織在申請擴大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已滿足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6)獲證組織按照規(guī)定繳納補充認證費用。

7.2.2 擴大認證范圍的程序

(1)獲證組織向 ZRIC 正式提交擴大認證范圍的申請和相關附件;

(2)滿足 7.2.1 擴大認證范圍的條件,經 ZRIC 審核,認為獲證組織在申請擴大認證范圍內已滿足批準認證資格的條件,同意批準擴大認證范圍,簽署換發(fā)認證證書或附件,收回原認證證書,但認證證書的注冊號和有效期保持不變。

7.3 縮小認證范圍

7.3.1 縮小認證范圍的條件

(1)獲證組織的認證范圍內部分產品/服務范圍、區(qū)域等不再繼續(xù)符合認證標準/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附加要求;

(2)獲證組織不愿再繼續(xù)保持認證范圍內的部分產品服務范圍、區(qū)域等認證資格。

7.3.2 縮小認證范圍的程序

(1)獲證組織向 ZRIC 正式提交縮小認證范圍的申請;或 ZRIC 審核部提出縮小獲證組織認證范圍的建議,并提供理由和證據;或 ZRIC 的認證決定意見也可作為認證范圍縮小的信息來源和理由,此時應取得獲證組織的同意;

(2) ZRIC 審定,認為獲證組織在申請縮小認證范圍不會對仍保持的認證范圍產生影響,同意批準縮小認證范圍,收回原認證證書,總經理簽署換發(fā)認證證書或附件,但認證證書的注冊號和有效期保持不變;

(3)需要時,獲證組織與 ZRIC 修訂認證合同。

7.4 認證資格暫停

7.4.1 暫停認證資格的條件

(1)獲證組織的法律地位、資質不再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或認證范圍已不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資質規(guī)定的范圍內,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內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2)獲證組織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接受監(jiān)督審核的;

(3)獲證組織在監(jiān)督審中發(fā)現的不合格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采取糾正/糾正措施或措施無效的;

(4)獲證組織的服務認證發(fā)生重大變更,不能持續(xù)符合認證標準/規(guī)范性文件要求的;

(5)獲證組織未按照認證要求的變更作出相應調整,或調整不滿足變更要求的;

(6)獲證組織于獲證期間在認證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事故,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補救措施的;

(7)獲證組織在獲證期間發(fā)生誤用認證證書,尚未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以將產生的影響降至最少程度的;

(8)獲證組織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未有效地處理的;

(9)獲證組織未履行與 ZRIC 簽署認證合同中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并對保持認證資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或未按照認證合同規(guī)定繳納認證費用的;

(10)獲證組織與 ZRIC 雙方同意在一定時間內暫停全部或部分認證范圍的認證資格的情況;

(11)其他需要暫停認證資格的。

7.4.2 暫停認證資格的程序

(1)ZRIC 客戶服務部提出對獲證組織暫停全部或部分認證范圍內認證資格的建議,并提供理由和證據;

(2)必要時,ZRIC 審核管理部門與獲證組織溝通,核實證據;

(3) ZRIC 審定,認為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續(xù)滿足認證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內采取糾正措施的,同意批準暫停全部或部分認證范圍的認證資格,并確定暫停期限,最長暫停期限為六個月。

7.5 認證資格恢復

7.5.1 恢復認證資格的條件

組織已針對暫停認證資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產生原因已經消除,恢復符合相關的認證要求,同時已證實在暫停期內沒有使用引用認證資格,如廣告宣傳和使用標志。

7.5.2 恢復認證資格的程序

(1)在確定的認證資格暫停限期結束前,根據暫停原因,組織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 ZRIC 客戶服務部提出恢復認證資格的申請,并附相關糾正措施和有效性驗證材料;

(2) ZRIC 審定,確認組織在暫停認證資格的認證范圍內已恢復符合相關的認證要求,作出同意恢復認證資格的審定結論。


7.6 認證資格撤銷

7.6.1 撤銷認證資格的條件

(1)獲證組織的法律地位、資質不再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或認證范圍已不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資質規(guī)定的范圍內,并在短期內無法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2)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的 服務認證 發(fā)生重大變更,未向 ZRIC 通報,并在短期內無法滿足認證要求的;

(3)獲證組織體制變更后原 服務認證 已不再適宜的;

(4)獲證組織在認證范圍內的組織單元、產品、服務及其過程和活動嚴重不能滿足適用的最新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并在短期內無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無效的;

(5)獲證組織于獲證期間在認證范圍內發(fā)生重大事故;

(6)獲證組織在獲證期間發(fā)生大量誤用認證證書,并未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造成嚴重影響的;

(7)獲證組織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不做處理的;

(8)獲證組織單方面宣布不履行與ZRIC 簽署認證合同中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的,或拖繳認證費用,并催繳無效的;

(9)獲證組織因換發(fā)新政而撤銷舊證書的;

(10)獲證組織轉讓認證證書的;

(11)獲證組織被暫停認證資格后,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或未申請恢復認證資格的;

(12)獲證組織自愿申請撤銷認證資格的;

(13)其他需要撤銷認證資格的情況。

7.6.2 撤銷認證資格的程序

(1) ZRIC 核實與審定,確認組織在認證范圍內的管理體系不再滿足認證要求,作出同意撤銷認證資格的審定結論;

(2)ZRIC 收回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通知組織不得再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7.7 注銷認證資格

7.7.1注消認證資格的條件:

(1)獲證組織申請注銷認證證書;

(2)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xù)使用;

(3)因換發(fā)新證書而注銷舊證書;

(4)其他原因需要注銷認證證書。

7.7.2 ZRIC客戶服務人員及時匯總注銷信息,傳遞給證書管理崗位,證書管理崗位按7.7.1條辦理,并收回原證書和認證標志。

7.8 注銷認證資格

7.8.1注消認證資格的條件:

(1)獲證組織申請注銷認證證書;

(2)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xù)使用;

(3)因換發(fā)新證書而注銷舊證書;

(4)其他原因需要注銷認證證書。

7.8.2 ZRIC客戶服務人員及時匯總注銷信息,傳遞給證書管理崗位,證書管理崗位按7.8.1條辦理,并收回原證書和認證標志。

8 記錄

8.1中認國際(ZRIC)應保存記錄以證明所有認證過程要求(本文件和認證方案中的)均得到滿足。

8.2中認國際(ZRIC)應將記錄保密。運輸、傳遞和移交記錄的方式應確保其保密性。

8.3如果認證方案包括在一個確定的周期內對服務進行完整的再評價,記錄保存期限應至少為當前認證周期加上前一個認證周期。否則,記錄保存期限應由認證機構確定。

注:在確定保存時限時,還可考慮法律規(guī)定和相互承認的協(xié)定。

9 投訴和申訴

9.1中認國際(ZRIC)建立《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程序》,對投訴和申訴的接收、評價和做出決定的過程形成文件。中認國際(ZRIC)應跟蹤并記錄投訴和申訴,以及為解決投訴和申訴所采取的措施。

9.2一接到投訴或申訴,中認國際(ZRIC)就應確認投訴或申訴是否與其負責的認證活動相關。如果相關,則應進行處理;

9.3中認國際(ZRIC)應告知已收到正式的投訴或申訴。

9.4中認國際(ZRIC)應負責收集和驗證所有必要的信息、(盡可能)以推進投訴或申訴的解決。

9.5解決投訴或申訴的決定的做出、復核和批準應由與被投訴和申訴的認證活動無關的人員來執(zhí)行。

9.6為確保沒有利益沖突,曾為客戶提供過咨詢或曾被客戶聘用過的人員(包括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在結束咨詢(見3.2)或聘用關系兩年之內,中認國際(ZRIC)不應派其對投訴或申訴的解決進行復核或批準。

9.7只要可能,中認國際(ZRIC)應將投訴處理結果和過程終止正式通知投訴人。

9.8中認國際(ZRIC)應將申訴處理結果和過程終止正式通知申訴人。

9.9為解決投訴或申訴,中認國際(ZRIC)應采取所需的所有后續(xù)措施。

附件A:審核/審查人日最低要求

綠色清潔服務(初次認證、監(jiān)督、再認證)審核/審查人日最低要求

有效人數

初審

監(jiān)督

再認證

1-65

2

1

1.5

65-275

3

1

2

276-625

4

1.5

2.5

626-1500

5

2

3

1501-3450

6

2.5

3.5

>3450

遵循上述遞進規(guī)律

1:表所規(guī)定的為基礎評價時間,包括服務管理評價(含文審)和服務特性評價的時間??筛鶕盏膹碗s程度對基礎評價時間進行調整。但無論如何調整,減少的時間不應超過基礎評價時間的30%,現場評價時間不少于調整后的評價時間的80%,且不低于1人日。

2:如果現場評價時間計算值包含小數,則將其調整為最接近的半人日數(如:將2.3人日調整為2.5人日,2.2人日調整為2人日)。

3:上述方法所確定的審查時間包括中心辦公室及一個服務項目現場的審查時間。若抽樣的服務項目大于1個,則每增加一個服務項目,則審查時間增加不低于0.5人日(無論初次認證、監(jiān)督或再認證)。

本規(guī)則于2025年08月25日 發(fā)布,2025年08月25日實施
由深圳中認國際認證有限公司編制發(fā)布


附件:綠色清潔服務認證-中文證書樣板